录制音频被另作商用是否侵权?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审理

11

录制音频被另作商用是否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AI技术的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当AI技术应用到声音领域,是否面临侵权风险?司法又将如何回应?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该案中,原告殷某以配音为职业,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此前,殷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殷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5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庭审现场,殷某表示,他人利用原告声音的配音作品在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其中用户“小禾侃剧”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共发布使用原告声音的作品119部。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声音作品中的声音来自被告运营的“魔音工坊”App。被告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原告为其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交给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将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向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对外出售。殷某称,自己从未授权过任何第三人将其录制的声音进行AI化并对外销售,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此,5被告均否认侵权。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称其使用的声音来源于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分别为微软中国的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不构成侵权。

殷某在最后陈述中认为,本案诉请的事实依据为人格权侵权,而非著作权侵权,不应以被告有原告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权的授权。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

特写:江南文化“乘船”北上 运河风韵绵延千里

巴西今年8月工业产值环比下降0.7% 连续三个月环比下跌

经济体制改革阔步向前 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

男教师越来越少 如何让中小学男教师安于教学

美国政府的关税顾问,竟是外媒口中的“虚构专家”?|国际识局

专家: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期没有任何典型症状的时候或已具备传染性

国字号建制常态化 本土教练迎春天?

蝗灾汹汹而来 人类如何智对

学习时节|“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中非特别峰会,为啥这时候开?

调查称日本因疫情破产企业增至600家

湖南新田延续文化遗产文脉促旅游事业发展

抗旱保灌保供水 水利部发布多项举措

青超联赛激战正酣 民众乐享周末时光

我科研团队开发出“变色龙”般新型材料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